摘要:建立差别化电价政策有进有出的更加灵敏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利用价格杠杆督促企业及时采取节能技改措施等方式将能耗降至国家或省限额标准以内或者及时拆除淘汰落后设备,安装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新设备,推动企业尽快实施产能升级和淘汰落后。
北极星销售网讯:北极星销售网获悉,近期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促进绿色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禁止能源消费超过国家和江苏地方能源消费限额标准。 达到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的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用电实行惩罚性电价。
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1-4批)》中高耗能落后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能源-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高耗能旧电信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2014年第26号)和《高耗能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第二批)》 )》(2016年第43号),相应设备电价的用电量执行存在差异。
惩罚性电价。 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下的,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下同)的基础上实行提价,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超出限价标准一倍以上的,电价每千瓦时上涨0.30元。 两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电价上涨标准分别提高至每千瓦时0.15元和0.35元。
对落后设备实行差别电价。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的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0元。 超过一年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涨价标准提高至0.50元。
省电网企业要根据实行(退出)差异化用电企业名单,组织各级供电企业会同地方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认真核实相关企业用电信息价格政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 确保差异化电价政策准确落实,增加的电费及时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关于《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促进绿色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降耗政策,推动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修订完善我省差别化电价政策。 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并提出建议。
公众咨询期为2019年8月27日至9月2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 请将修改建议发送至jswjgjc@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促进绿色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司
2019 年 8 月 27 日
附录: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促进绿色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省节能监察中心、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降耗政策,促进资源节约和保护生态环境,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推动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创新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条例[2018]943号)要求完善我省差别电价相关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差别化电价政策实施范围
(一)对能源消耗量超过国家和江苏省地方能源消费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按规定征收惩罚性电价。生产经营用电。
(二)对于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1-4批)》中的高耗能落后淘汰设备的,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高耗能旧电信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2014年第26号)和《高耗能旧电信设备淘汰指导目录》 《通信设备(2016年第43号)》(2016年第43号),相应设备实行差别电价。
2.实行更加严格的差异化电价政策
(一)惩罚性电价。 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下的,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下同)的基础上实行提价,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超出限价标准一倍以上的,电价每千瓦时上涨0.30元。 两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电价上涨标准分别提高至每千瓦时0.15元和0.35元。
(二)对落后设备实行差别电价。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的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0元。 超过一年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涨价标准提高至0.50元。
3.实行动态差异化电价政策管理机制
建立更加灵敏高效的差异化电价政策动态管理机制,利用价格杠杆督促企业及时采取节能技术改造措施,将能耗降低到国家或省定额标准以内或及时拆除淘汰落后设备安装符合国家和省标准的新设备,将鼓励企业升级产能,尽快淘汰落后设备。
(一)差别电价实施程序
省节能监管中心将审核后需要实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包括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名单)报省工信厅和信息技术。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实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通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印发实施文件,差别化电价政策自省节能监察中心审核确认当月次月起开始实施。
(二)停止实行差别电价
1.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向设区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停止实行差别电价的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各区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委对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进行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联合报省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抄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省节能监察中心收到省工信厅审核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核审核。 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事件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原因。及时延长。
4、省节能监察中心将审核结果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停止实施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通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下发暂停文件,自省节能监察中心通过的次月起暂停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审查。
(三)申请停止实行差别电价的条件
1.申请停止实施惩罚性电价
企业采取节能技术改造、工艺调整等措施,已连续三个月保持稳定生产。 单位产品(工序)能耗不超过国家和省定额标准; 其他节能管理工作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申请停止对落后设备实行差别电价
企业淘汰、销毁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安装新设备并连续使用1个月,产品(工序)能耗不超过国家和省定额标准; 其他节能管理工作符合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申请停止实行差别电价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停止实施惩罚性电价的企业需提供:节能技改方案、新旧工艺对比、技改验收证明等; 改制后每月《财务月报表》、《生产月报表》、《能源原材料》《收支存月报表》、《能源消耗统计表》、《供电单位开具的电费收款发票》公司”等证明能源消耗和产品产量的数据; 监督审核报告”(改造完成后当月)、节能(源)管理体系文件、节能管理制度、能源计量状况等。
2、申请停止对落后用能设备实行差别电价的,需提供:陈旧设备拆除、销毁证明、新设备安装使用证明、发票及节能管理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申请停止实施差别电价政策的企业必须务实,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同时,要加强企业节能管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企业节能降耗。
(二)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等相关机构出具《专项能源监督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时,必须严格把关,客观公正。
(三)各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要严格监督指导用能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 开展节能改造,满足能耗指标要求。 认真审核、把控企业申请材料,防止弄虚作假。
(四)省电网企业应根据实施(退出)差异化企业名单,组织各级供电企业会同地方工业、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认真核实相关企业状况电价政策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 用电信息保证了差异化电价政策的准确实施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并将增加的电费及时足额划入财政专户。
(五)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服务企业,及时提供和宣传节能降耗政策文件,强化全社会节约资源的共同责任,把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推动转变绿色发展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
(六)本通知自2019年*月*日起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原能源消耗超标、使用落后设备的企业申请停止实施惩罚性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京新节能[2010]935号)同时废止。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