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检〔2009〕605号)同时废止。实施检验监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检法》),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业务进行调整。
1.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注册管理。
2、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保留国家允许进口的废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相关措施,包括装运前检验、口岸查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 编制公布《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目录》(见附件1)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办法清单(2014年版)》(以下简称《检查监管措施清单》见附件2)。
三、《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办法表1所列进口旧机电产品属于禁止进境货物。
四、《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措施表2所列废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货单位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机构提交(见检验监管清单)此前负责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机构)。 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口岸机构)申报附件3)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相关必要材料; 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依法依规处理。
五、进口未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废旧机电产品不需要装运前检验。 接收单位应当持《废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见附件4)及相关必要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当旧机电产品进口进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且属于“进口出境维修修理”、“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运复进口”四种特殊情况时,进口”、“境内中转复进口”的,收货单位应向口岸机构申报《进口豁免特殊情况声明书》(见附件5)及相关必要材料。
进口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办法表一第一项、第二项但经国家特别许可的废旧机电产品时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收货单位应当出具《进口专用报关单》。 《废旧机电产品管理办法(一)》(见附件6-1)及向口岸机构申报所需的相关材料。
进口《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管理办法表一第3项、第4项所列废旧机电产品,制冷剂介质为非氯氟烃物质(CFCs)的,收货单位应当出具《进口单证》。旧机电产品《特别声明(二)》(见附件6-2)及相关必要材料报口岸机构。
六、为方便收货单位进口旧机电产品,减少收货单位不熟悉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政策和程序带来的困难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收货单位可通过“进口二手机电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6889)进行在线咨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告生效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登记表》和《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明》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关于调整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验检疫〔2009〕6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目录
2.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措施清单(2014年版)
3.原负责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