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等。第五条国家对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二)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的要求;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在其管辖的地区。
第三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和监督管理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注册、装运前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等。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国家技术规范有关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口旧机电产品登记”是指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告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统称备案机构)负责申请货物登记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装运前检验”是指旧机电产品运抵起运港前的检验检疫。 安全、健康、环保项目初步评价。
“到货检验”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进境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
“监督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接收单位销售、使用旧机电产品全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装运前检验和到货检验,以到货检验为准。 其他进口旧机电产品实行到货检验。
第七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装运前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 必要时可认可其他检验机构承担部分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第八条 未经到货检验或者到货检验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安全、卫生、环保等事项强制性要求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得销售、安装、使用。
第九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进口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人员(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人员)的培训、资格认定和管理。 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人员不得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
第二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登记
第十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按照规定向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按规定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规定的备案材料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预审。归档。 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初审意见及相关备案材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十一条 申请备案时,备案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登记申请表》,写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原产地、生产日期、用途、地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用途等。 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 备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以销售、租赁或维修为目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且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等规定的,备案人在申请备案时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备案机构对备案申请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审查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进口质量许可管理的要求;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符合我国安全、健康、环保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备案申请审核通过后,废旧机电产品如需由商务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部门出具进口证明文件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注册联系单》,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从有关部门取得进口证明文件后,备案机构予以备案; 对不需要商务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出具进口证明文件的旧机电产品,直接向备案机构备案。
备案申请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该批次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需要装运前检验。
需要装运前检验的,备案机构应当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不需要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机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予装运前检验证明》(以下简称《免予装运前检验证明》) )。
第三章 装运前检验
第十五条 具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登记函》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直属检验检疫局指定检验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属检疫局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对已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登记函》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实施预登记。装运前的装运检验。
第十六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时,必须报送装运前预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预检验计划和装运前预检验的《登记簿》(复印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理装运预检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程序。 未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直属检验检疫局不得组织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十七条 装运前检验人员应当提前收集、掌握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用途、性能、检验技术规范等信息,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制定检验计划,实施装运前检验。检查工作按检查计划进行。
第十八条 装运前预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检查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批准项目。 按照现行入境核查规定,核查相关产品是否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进口质量许可管理等规定。
(二)核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生产日期、新旧状况、价格等实物情况是否与合同、协议一致。
(三)安全、健康、环保等项目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