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企查查官方搜索信息了解到,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07月04日,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5楼501房,法定代表人为钟青林。
据珠海市财政局官网公布的信息显示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网,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违反了《珠海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价标准中的评分设置应当与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 规定了法律责任: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价标准中的评分设置与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
经查,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该公司受珠海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委托,组织实施了“珠海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ZHJD2018)—— 001HG)”和“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采购仪器设备项目(ZHJD2018-003HG)”政府采购活动。 经核实,上述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珠海市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项目(ZHJD2018-001HG)、珠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采购仪器设备项目(ZHJD2018)招标文件第32页
-003HG)对招标文件第31页《技术业务评级表》中的“技术响应能力”、“性能能力”、“可靠性”、“服务计划”等评价项目(评价因素)进行评分间隔。 例如,“先进性”评价项目(评价因素)规定:“对品牌知名度和技术参数进行综合评价,优[5-3)分、良好[3-2)分、中等[2-1]分”。 “[1-0]分差”,评价标准对上述(评审项目)评价因素设置区间分,评价因素与评价标准没有量化,评价标准中的分数设置不对应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存在“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综合评分法中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网,评价标准中的评分设置与评价因素的量化指标。
经珠海市财政局审查,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机关提交的《答辩书》中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予采纳。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证据,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明案件事实。 根据《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规定,2020年5月13日,珠海市财政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据企查查官方查询信息显示,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4日,位于越秀市东风中路515号东兆大厦5楼501室广东省广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为钟庆林。 。 业务范围包括承接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筑工程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服务的采购、招标代理。工程建设; 商品和服务类、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技术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工程咨询、造价咨询、全流程工程咨询; 电子招投标采购交易及平台增值服务; 为上述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货物和技术进步出口; 工业投资。